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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乘车身亡因“酒事”徒弟遭索赔被判无责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宝应县融媒体中心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1989 

在日常生活中,参加饭局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然而,就在这推杯换盏之间,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就让我们来关注一起因喝酒引发的赔偿诉讼案件。

2019年5月7日凌晨1时许,城区泰山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与临时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何某东、乘客张某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当晚与张某平、何某东一同喝酒的张某伟感到十分愧疚。

交通事故中死者张某平、何某东和张某伟是师徒关系。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他们三人在死者张某平经营的挖掘机修理店加晚班,一直忙到晚上9时许,这时3人相邀一起吃个晚饭。

在张某平的提议下,师徒3人来到城区荷香路某饭店吃了一顿晚饭,席间三人喝了近3瓶白酒,张某平、何某东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何某东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他醉酒驾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328.7mg/100ml。

2020年1月19日,一张民事起诉状递交到县法院开发区法庭,张某平的近亲属戴某梅等人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张某伟承担张某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7456.65元。原告戴某梅认为丈夫张某平的意外死亡与被告张某伟一同喝酒有关,所以应当承担张某平的部分死亡赔偿责任。

2020年5月8日,主审法官樊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他们进行庭前调解。张某伟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他的想法是基于自己的良心,同意给予照顾和适当补偿,但是戴某梅直接开口要12万元,那两家就没有什么情谊可谈了,直接等开庭。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调解没能成功。

2020年5月8日,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女儿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伟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县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樊荣告诉记者,通话录音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起诉前死者女儿与被告张某伟通电话,商量过赔偿问题,并不能证明当晚事情发生的经过。三个人喝酒,两个人因醉驾死亡。事情的真相只有被告张某伟以及旁观者清楚。法院随即展开了调查。

根据饭店老板娘张某口述,席间3人共喝了3斤白酒。结账时她主动提醒他们酒多了,注意安全,张某伟遂请老板娘帮忙找个代驾。在等待代驾的过程中,为了不让何某东开车,被告张某伟坐在正驾驶位置,竭力控制着局面。

张某伟说:“我坐在车上,看到代驾到场了,代驾把头盔摘掉把电动车折叠好,准备拿上车,何某东让我下车,我就下了车。万万没想到的是,我从车上下来,他突然蹿上车把车开走了。”“我还没上车,车已经被开走了。整个过程用时不到一分钟时间。”代驾陈康说。当时,饭店老板娘立马让被告张某伟联系何某东,叫他停车,以防出事。但没过多长时间,众人就听到“砰”的一声。

通过法庭调查,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经过。主审法官樊荣表示,在案件中,何某东在代驾已到场的情况下,仍趁人不备,醉驾离开,超出普通人可预见的范围,故而因何某东此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给被告。

法官宣判,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张某伟与两死者共同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灌酒、拼酒行为。同时被告张某伟意识到他们醉酒驾车离去的危险性,又安排代驾帮助两死者安全离开。在代驾未到现场前,被告还能够一直陪同两人,防止他们醉酒驾车离开。在何某东醉驾离开现场后,被告随即电话联系两人,但未能接通。被告张某伟的上述行为,已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迫性劝酒。如有人喝醉,一定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斌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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