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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单亲妈妈无力抚养女儿 法律援助助其争得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8-13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2612 

日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妮抚养权纠纷提供民事代理法律援助,成功帮助援助申请人薛某获得胜诉。

求助

盐城市某县小伙管某,1995年与我县姑娘薛某在苏南打工时相识,情投意合下很快确定恋爱关系。1997年初,两人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仅是按照男方家乡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家三口生活得惬意美满。

2011年,近40岁的薛某又怀孕了,作为高龄产妇,怀孕期间没人照顾,她还发现管某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夫妻二人为此争吵,管某多次对薛某实施家庭暴力。后来,管某干脆家不回,电话也不接。2011年3月,薛某无意间看到了江苏卫视情感栏目《人间》录制组宣传片,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人间》栏目的热线电话,薛某的遭遇引起栏目组同情。栏目组经过大量调查了解,邀请到双方当事人到达节目录制现场,最终在节目主持人现场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手协议,大孩归被告管某抚养,薛某肚里孕育的孩子在出生后归薛某抚养,管某给予薛某6.7万元补偿款,一段历时近20年的感情以分手而告终。

解除同居关系的薛某,2011年6月生下了女儿后,便独自抚养。两年后,薛某与吴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又以同居形式生育一子,因未办理婚姻登记,薛某与吴某不欢而散后,薛某只能带着两娃回到老家安宜镇某村定居。考虑到孤儿寡母无依无靠,地方党委政府给予了充分的关心和帮助,协助其解决了宅基地安置,低保申请,两个小孩落户、就学等问题。

2016年,薛某被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很快病症又向肝脏、肺等部位转移,劳动能力基本丧失,小孩的抚养成了大问题。薛某住院治疗期间,向相关部门打来求助电话,希望能趁其在世期间,帮助其大女儿向亲生父亲管某提起诉讼,要求管某履行抚养义务。

受理

地方党委政府对薛某遭遇非常同情和重视,将此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司法局。接受指令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召集信访、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研判和处置工作,经过审查,认为身为母亲的薛某为子女薛某妮请求孩子父亲管某履行抚养义务或者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且薛某一家系低保人员,各项申援条件均符合要求,为此,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案件,并正式指派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潘永峰律师,担任此案诉讼代理人。

经过对案件的长期跟踪和走访,潘永峰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被告管某原籍系盐城市某县,后户口迁至扬州市江都区亲戚家,他本人长年在上海打工居无定所,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管辖权和送达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潘永峰多次与县法院立案庭交流沟通,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法院最终同意了先立案,待对方收到传票,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果不其然,通过原告提供的地址寄送开庭传票后,传票未被签收,被退了回来。为此,潘永峰积极协助案件承办法官向被告家人开展工作,通过几天时间多方打听与调查,最终获知管某在上海市某区服装城从事服装经营这一线索。

交锋

今年5月末,潘永峰随承办法官一同奔赴上海,几番周折终于找到了被告管某。管某看到传票,情绪激动地表示,双方已通过江苏卫视《人间》栏目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与孩子母亲薛某已解除了同居关系,自己抚养原告的义务也早已结束。话说着,管某翻出当时的分手协议以及薛某出具的收条。在随后谈话中得知,如今管某又组建新的家庭,生一男孩,加上之前与薛某生育的孩子,家里有两个男孩需要抚养,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签完开庭传票后,管某当场拒绝再承担原告更多的抚养费。

协助送达完开庭传票后,潘永峰立即与薛某联系,但由于薛某病情恶化,人在上海华山医院治疗,暂时不能出院。为了进一步证实相关事实,潘永峰只身一人前往上海华山医院,薛某回忆起曾经到江苏卫视去录制过节目,但现在由于病情恶化,记忆力较差,已经记不清当时具体内容了。为了弄清案件来龙去脉,潘永峰带上相关手续,马不停蹄赶往江苏电视台,打算拷贝涉案节目。但得到的答复是律师无权调取,必须由案件承办法官凭法院介绍信才能调阅,同时还要经过电视台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为了防止因年代久远节目档案丢失,造成承办法官跑空腿,潘永峰通过宝应当地新闻媒体与江苏电视台有关工作人员协调,查阅涉案节目档案是否依然存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番沟通,江苏卫视节目部传来好消息,此档节目有存档。

此时,潘永峰顾不上吃午饭,急忙驱车赶回宝应,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说明调取此涉案节目档案的重要性。承办法官于次日前往江苏卫视调阅涉案节目。为确保证据调取到位,潘永峰选择再次随行,并最终调取到人间栏目《变味的爱》光盘拷贝。

开庭

通过对涉案节目内容的分析,潘律师进一步得知被告管某曾与2010年向我县法院起诉要与薛某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落实子女抚养等问题,同年12月6日,我县法院准许被告撤回起诉,证据真实说明了被告与薛某之间确实存在着同居关系。通过对系列证据剖析,潘永峰确定代理思路,草拟代理意见。

传票通知开庭的那一天终于到了,被告并没有如期而至,然而,潘永峰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仍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据理力争,他坚定地认为,原告薛某妮系被告与薛某共同所生属于合理推断。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再加上原告法定代理人薛某系低保人员,在身患重病情况下无抚养孩子的能力,原告的生父被告应该继续担当起抚养责任。今年6月30日,县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裁判:全部采纳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告从2015年3月(此时原告母亲薛某已经被确诊为重病患者)开始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裁判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案件生效后,潘永峰又主动为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看着案件进入到了强制执行程序,就要告一段落,这位单亲母亲薛某流下了感动的泪水:“终于为女儿解决了以后的生活难题,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华丽的语言,但是这位母亲眼睛中流转的星光,真实的告诉了我们在她心中燃起的期望。

记者 刘延龙 通讯员 万强 赵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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