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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过期”欲赖账 调解周旋帮讨回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1670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借债容易,追债难”现象。近期,郭某雪中送炭的行为,却被说成是出借“过期”饲料,对此,郭某懊丧不已。好在经由调解员主持公道,一场纷争得以平息。

郭某和借饲料的林某是同乡友邻,两家都以鱼塘养殖为业。去年下半年,林某的鱼塘遭遇了“断炊”的困境,因家中有事,林某没顾上购买新饲料,其鱼塘的产量眼看就要滑坡。关键时刻,平日往来密切的郭某雪中送炭,及时借出了20袋,总价值3000元的饲料。当时作了口头约定,林某承诺在年底时可用水产品做抵偿。眼看约定期限将至,林某对债务只字不提,并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脱。直到几天前,忍无可忍的郭某,终于下定决心,将林某拉进了调委会。而此时的他却得到了一句出乎意料的回复,林某称所借饲料都是过期的产品,这让郭某更加气愤。

在村调解室,围绕饲料是否过期的问题,两个养殖户争得面红耳赤。林某一口咬定自己的判断,甚至还摆出一副责任倒追的架势来。郭某解释道,自己并没有理由保存几十袋过期饲料,并且还要恰好在林某有所需的时候,将其拿来派上用场。“谁主张,谁举证。”在矛盾激化之间,调解员坚持原则的一句话,打住了无休止的争辩,将调解进程拉回了正轨。调解员提出举证时,林某一时语塞,继而他以所谓撒下池塘的饲料,鱼不爱吃为由,来“间接”论证那套“过期”说法。

面对不能自圆其说的林某,调解员及时打了圆场,指出,即便是鱼不吃食,也不能据此妄下饲料过期的结论。同样的情况,不排除是饲料种类不合,或者质量一般所致。总之,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当初达成口头约定时,林某应自行把关的内容,现在以此为由,拒不还债,显然不合情理。在调解员的极力劝说下,林某最终同意在规定时限内,交付3000元钱给郭某,双方就此化干戈为玉帛。

·县调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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