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徐女士终于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本,说起这其中的曲折,她颇有些感慨。不过,好在当地调解员及时出手相助,解决了难题。对此,徐女士是相当感激,她说,自己都想要放弃了,还是调解员有办法。
今年5月初,徐女士找到当地调解中心求助。据她讲,自己买的一套房子,一直没办理过户。今年3月底,当她按照合同约定,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要求过户时,却被告知还有4万元的税费未交,无法交割产权。而对此,中介事先从未提及。徐女士一直以为卖房人已经缴税,她甚至将手头的销售发票当成是代表完税的“大票”,即契税发票。徐女士表示,虽然自己错认发票,有一定责任,但这突如其来的税费,也让她无法接受。
在认真审查合同后,调解员告诉徐女士,字面内容对她很不利。尽管照徐女士讲,双方曾有口头约定,买方负担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但这条却未落实于文字。调解员还指着文本告诉徐女士,条款中“届时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用语也存在瑕疵,“准备”和履行是两码事。现在指望卖房人承担4万元,难上加难。不过,调解员还是承诺一帮到底,并现场替徐女士支了一招,要抓住卖房人及中介疏于告知的过错,进行举证问责。
受当事人委托,调解员开始展开多方交涉。在徐女士的协助下,一面进行主动求证,一面展开努力协调。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反复质询对证,证据材料逐渐丰富,基本事实也趋于明了。并且,调解员还从中介那里打开了工作突破口:对方答应为“徐女士只承担2万元费用”的说法作证。但卖房人态度强硬,拒绝“买账”,甚至提出了二选一方案:要么买卖双方先去做个房屋抵押,将过户问题搁置再议;要么继续履行协议,由徐女士自行负担4万元。被逼无奈的徐女士只得继续求助。
调解员再度出手。首先是针对卖房人提出的方案一,展开延伸说法。调解员依据《担保法》严正指出,办理抵押手续,并不意味着产权地变更,被设立抵押权的房产,依然可以买卖。这就意味着,已经买房的徐女士,反而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调解员还结合买卖抵押房的前提条件,做了细致的补充说明。精准的剖析,到位的解读,说到了徐女士的心里,也让卖房人无从辩驳,方案一顺理成章地被一举否决。而对于卖房人坚守的方案二“底线”,调解员也是再接再厉,继续予以突破。考虑到卖房人考虑的是实际利益,调解员这回又巧妙地将房屋买卖中必须解决的付清尾款问题和缴纳税费责任挂上了钩。他明确告知卖房人,如果解决不了纳税问题,就无法过户,进而就不能拿到一分钱的售房尾款。如果执意不肯为未尽告知义务担责,那么,烂尾的交易,不仅影响交割近10万元的尾款,而且会带来后续的一系列道德问题、法律问题。到那时,损失就远不是几万元的事了。就此,调解员还进行了举案释法,切中要害的言辞也是让当事人连连点头……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徐女士和卖房人、中介签订了三方各自认领责任,分摊4万元税费的和解协议,成功过户的徐女士心满意足。而针对其错认发票带来的麻烦,调解员也是不忘又提醒了她一番:“经济往来上的问题,今后可不能再大意了。一定要勤学法律,把握政策,自觉加以运用才行。”
·徐晓宏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