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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206 号


县政府关于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五小”车辆养路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政府[1993]40号令、[1998]117号令及国办发[200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向车辆所有人征收,用于道路建设、改造、养护和管理的专项经费,是实现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通达”工程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征收和主动缴纳“五小”车辆养路费是推动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县政府研究确定,对2005年“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交通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是进一步加强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依法纳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交通规费的征收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镇、各相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印发通告、公开信及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层层动员,形成浓烈的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交通规费征收的意义,为交通规费稽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征管措施,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交通征稽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提前搞好宣传,通过对主动缴纳者实行奖励和采取有奖促征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形成主动缴纳养路费的社会效应,减轻路检路查的压力。“五小”车辆养路费稽征人员要恪尽职守,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循私情,严堵说情风,对逃漏、拖欠养路费的,要继续查征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做到既要征足征好养路费,又要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达到经济效益和文明建设双丰收。

  三、明确职责,各方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征收工作。

  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居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层层落实责任,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五小车辆工具数的登记工作,及时与交通稽征部门联系缴费。公安部门一方面要对拒缴、抗缴交通规费,聚众闹事,影响交通稽征执法的,迅速出警,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等工作中,要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拖欠逃漏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到养路费稽征窗口补交养路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效能监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缴纳交通规费进行监督,对逃漏、拒缴交通规费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宣传、教育、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的宣传,教育及法制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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