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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规 〔 2012 〕 2 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

  《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7日经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及其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新建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牵头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政务中心、经信委、公安、住建、城管、工商、税务、物价、水务、环保、规划、人防、建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广电、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房管局做好商品房的验收、交付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实行备案、验收、公示制度。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行政指导工作,提前介入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商品房项目开工前,应向县住建局、房管局报送《商品房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实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在商品房竣工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应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完工后,照明必须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九)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与外围实行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小区内部应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商品房开发项目内部道路;

  (十二)按照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医疗用房、车库、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分期建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供水、供电、供气工程验收证明;

  6、城市排水许可证;

  7、电话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8、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9、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

  10、邮政信报箱验收证明;

  11、道路、路灯、雨水、绿化、城建档案移交验收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2、基建项目人防建设审批表;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意见书;

  1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16、环卫设施验收证明;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备案程序:

  (一)书面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主体完成时即可向县房管局提出交付使用备案书面申请。

  (二)审查验收

  1、县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初步勘察验收。

  2、各职能部门、单位接到通知30日内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验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勘察验收,提出初步勘察验收书面意见。

  3、县房管局在初步勘察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职能部门、单位召开预验收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步勘察验收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初步勘察验收意见,提出项目完成的具体时间,确定各部门、单位正式验收的时间,并形成会议纪要。

  4、各职能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行政指导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要求,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5、各职能部门、单位专项验收合格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的意见。

  (三)公开公示

  县房管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及各项证明资料后,在项目现场、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四)发证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房管局出具《宝应县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九条 违反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时,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房出具相关合格手续、以及对符合标准而拒绝出具或者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镇区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及其监督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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