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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205 号


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砖瓦窑业和粘土资源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办、局:

  为切实加强砖瓦窑业和粘土资源的管理,制止各种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县砖瓦窑业和粘土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粘土资源生产砖瓦的窑业是我县目前限制发展的行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造新窑,严禁挖毁和破坏基本农田,严禁利用农田土源生产砖瓦。如造成上述后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及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4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要求,拆除域内土窑、立窑及18门以下的轮窑,做到平窑还耕。未限期拆除并继续生产砖瓦的,将追究镇、村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所有轮窑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砖瓦用粘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挖掘和利用粘土资源,对砖瓦用粘土资源实行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扎口管理。 

  四、我县对砖瓦粘土资源实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窑业粘土资源的获得必须经县采矿权市场有偿取得,私下开采和交易粘土资源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任何窑业企业不得收购未经采矿权市场取得的粘土资源。

  五、各镇、村开挖疏浚河道、改造鱼塘、平田整地等需要经营粘土资源,应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由镇国土资源所实地测量办理手续,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没有遗留问题和矛盾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规定和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办法,依法出让,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对未经采矿权市场买卖粘土资源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粘土矿产资源的、未按划定取土范围和开采深度的、未按要求做好开采后环境恢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取土,造成耕地毁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参与破坏耕地,未经采矿权市场买卖粘土资源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公安、监察、工商、国土、水务、交通、农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破坏耕地和偷盗粘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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