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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文件

宝委办发 〔 2012 〕 19 号


关于印发《宝应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现将《宝应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宝应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村庄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努力形成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特色鲜明的乡村面貌,为“四个宝应”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扬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三问三治”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各镇(区)、县各有关机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全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县下达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康居乡村”和“环境整洁村庄”达标任务数,对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建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宣传发动不到位,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二)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县村庄整治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工作推诿、扯皮,相互配合不力,影响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对上级决策、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或擅自降低整治工作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

  (五)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整治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省、市、县点名批评的;

  (七)工作不积极主动,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的;

  (八)在省、市、县组织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未通过验收考核的;

  (九)其他对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县各有关机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对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

(二)工作中推诿、扯皮,与有关镇(区)、部门配合不力,

影响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不落实挂钩联系工作措施,因本部门原因造成挂钩联系的镇(区)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

  (四)其他对整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优化指挥部、县村庄环境整治办通过督促各镇(区)、县各有关机关部门定期自查报告、组织巡查暗访、开展重点调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问责。

  第七条 对有关镇(区)和县机关部门组织的问责,根据情节和影响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对有关镇(区)和县机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问责,根据情节和影响可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追究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优化指挥部、县村庄环境整治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优化指挥部、县村庄环境整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镇(区)、县各有关机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 宝应县县委办
发布时间: 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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