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2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宝应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的3%;
(二)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等项目,按规定用于:
(一)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圩口闸涵除险加固;
(三)泵站改造;
(四)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工程建设;
(六)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应急度汛;
(十)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水利信息化等项目。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县财政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户,按季将基金划入专户,并及时上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县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九条 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政策。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