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应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宝应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20年)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全县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以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满足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以推进全行业管理为基准。打破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整合全县范围内医疗卫生资源,做到布局合理、便利群众、资源共享。
(三)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重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构建完善适应我县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合理发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四)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方向。确立政府在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占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鼓励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市场竞争,在政策支持、资源分配、要素准入、监督管理上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多元化发展,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五条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达到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明确、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建立起与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相适应、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提高,城乡居民普遍享有方便快捷、合理有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综合和专科医院设置
1、县级医院设置
(1)在现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两所二级甲等医院的基础上,县妇幼保健院(所)创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县第二人民医院(民营)发展成二级医院规模,扩大县皮肤病防治医院规模。
(2)为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求,在县城城南生态新城新建一所二级以上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县城城南、城北各新建一所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院选址须位于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薄弱区域。
(3)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地区,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上规模、上水平的非公立医院。大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医院。
2、镇级医院设置
(1)镇政府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每个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镇(中心)卫生院,并作为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非镇政府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扶持非镇政府所在地现有的民办医院,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促进其向专科专病方向发展。
(3)全县各镇(不含安宜镇)行政区域内不再新增一级医疗机构,也不再增设水平相近、技术含量较低的新的专科专病医院。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各镇(区)原则上按照一个村(居委会)设置一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农村在3000-5000人左右,县城城区在10000人左右。县城城区应对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规范调整组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及人员配备需符合规定标准,由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其它医疗机构设置
1、个体诊所
全县范围内个体诊所在现有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因已存诊所自然歇业的可适当调剂余缺,其设置地点应选择在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或缺医少药区域,与相同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相距不得低于500米,个体诊所诊疗场所设施、人员配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厂、校医务室
推进厂企、学校、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的卫生行业管理,对现有厂企、学校、事业单位内设卫生所(室)进行达标验收,不符合基本设置标准的,依法整改。
3、医疗机构下设分院和门诊
(1)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已设置的分院可以保留,除医疗资源整合外,今后不再新设分院,分院按一级医疗机构标准配套建设达标。
(2)各医疗机构下设门诊部,其建设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鼓励倡导医疗机构下设的门诊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整合。
(3)各级各类门诊的诊疗科目主要为社区全科医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健康咨询服务,除牙科外不得设立其他专科服务和传染病防治项目。
(四)急救站(点)建设根据省、市急救医疗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设置。
第七条 配套措施
(一)实行行业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审批,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协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实施科教兴医。要以医学重要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继续医学教育为基础,改善医疗技术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实行有效监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
第八条 本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区域卫生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和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迁移、医疗需求、区划调整等发生较大变化时适时修订。
第九条 本规划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