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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12 〕 79 号


县政府关于范水镇更名为氾水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充分彰显“金氾水”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镇域、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省、市批准,同意我县范水镇恢复原名氾水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氾水镇名称。为稳妥做好更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水镇更名为氾水镇后,隶属关系、镇政府驻地和管辖范围均保持不变。所有涉及范水镇的公文公报、项目申报、统计报表等一律改为氾水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户籍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宅基地登记、居民身份证件、银行开户、资金结算、供电供水、地名标志、交通标识、门牌号等必须以氾水镇名称办理和变更。辖区内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要及时更换公章(印鉴)、单位名称牌、证照等。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以方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群众办事为出发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超前做好基础工作,认真、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事项和换发证照的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必要时,可采取定点、定时集中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本次更名工作所涉及到的登记事项变更及证照换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更名后的氾水镇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更名后各类业务工作的开展,确保社会交往、对外联系和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肃纪律,不得借更名之机,搞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等,不得增加当地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确保更名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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