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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12 〕 93 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应县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宝应县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镇村卫生机构管理,确保全县基层卫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指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镇卫生院为中心,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成立分管镇长为组长的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镇财政、农经、村建、公安、计生、卫生、司法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镇一体化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并下发文件,抄送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县区域内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形式

  第六条  镇卫生院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医疗、公卫和行政等管理部门。

  第七条  村卫生室为集体举办,实行以“四制”、“六统”、“六有”、“六项功能”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四制”:即乡村医生聘用制、人员流动调配制、业务绩效考核制、养老医疗保险制。

  “六统”: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调拨、统一设施设备、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报酬管理。

  “六有”:即就诊有登记、取药有处方、转诊有手续、收费有票据、健康有档案、健教有阵地。

   “六项功能”: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指导、医疗。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各镇设置一所镇卫生院。各镇政府根据人口(2500~5000人)或一村一室设置原则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构建“15分钟健康服务圈”。村卫生室设置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镇卫生院1.5公里范围内不设村卫生室。

  第九条 村卫生室的选址设在村居民集聚点或服务范围中心区域,且交通相对便利的位置。目前位置不合适的卫生室,要逐步规划到符合要求的地点,其用地和建设费用由镇、村负责无偿划拨和筹集。村卫生室建设按江苏省相关标准实施,新建村卫生室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条 村卫生室必须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法人代表由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镇、村卫生机构的命名、标牌、标识按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调配,实行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镇卫生院进行考核,择优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审批后聘用。镇卫生院与聘用到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新进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每个卫生室至少3人,其中必须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护士。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实行镇卫生院领导下的室长负责制,聘期为一至三年,镇卫生院每年与室长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惩等,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聘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村医生从业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对群众影响好、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的部分超龄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可返聘留用。被聘用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下列(二)、(三)条件之一者;  

  (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者;  

  (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以上资格者。

  第十六条 各镇对聘用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收入标准,其中基本收入占60%左右、绩效收入占40%左右,由镇卫生院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统一考核,基本收入按月、绩效收入按季集中打卡发放,统一福利待遇等。基本收入与工龄、职称(执业资质)、学历等挂钩;绩效收入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具体收入分配方案由镇卫生院制定,并报镇政府审批、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要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聘用单位对在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金缴纳工作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均要参加。    

  第十八条 建立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从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工资评定、奖罚、聘用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凡被聘用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由所在镇卫生院为其办理医疗责任保险,并落实医疗风险共担责任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日常事务、人员调配、收入发放、考核奖惩、规章制度、台帐资料、药品调拨、设施设备等统一管理。并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组织由医、护、药、公共卫生等专业人员及行管人员组成的团队,每月对卫生室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要做好与农户对口联系、无缝衔接工作,建立家庭健康医生工作制度,村卫生室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公示值班电话。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保证急救渠道的畅通,并逐级报告,及时转诊护送到上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要与所在镇卫生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履行转诊手续,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资料台帐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处置病情,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和静脉输液,积极合理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业务,原则上不得在患者家中开展常规诊疗和输液等。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爱国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管理,设立专门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县镇相关部门监管。村卫生室为报账单位,总账会计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收费必须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专用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挪用或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所有支出一律由室长签字,镇卫生院分管负责人审核,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条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和零差率销售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需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镇卫生院统一配送,严禁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及医用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的用药计划必须每月报送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根据卫生室的用药计划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价格等。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药品及卫生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分散保管。要设立药品及卫生材料逐日进销存明细帐,药品及卫生材料实行月度盘点制度。并按规范药房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防过期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不准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镇卫生院要开展 “示范村卫生室”、“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集体及个人,择优推荐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坚决取缔以家代室或“以包代室”等非法行医行为,净化医药市场,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 

  第三十七条 对村卫生室在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中,因医疗业务、财务管理、药品采购制度混乱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镇卫生院根据聘用合同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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