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纪委、监察室,县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
为严格规范委局机关及农村工作室工作人员的行为,按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总要求,特制定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农村工作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打探、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知悉的信访、查案执纪执法等情况,不准擅自拆封、阅看人民来信和案件查处材料。
二、严禁泄露、扩散有关举报的内容,不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透露案件查办情况。
三、严禁搞非组织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准个人单独调查处理有关信访件。
四、严禁在办案中隐瞒或变通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不准与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串通证人、证言、证物。
五、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准私自干预有关单位案件查处工作。
六、严禁采用诱导、逼供、体罚或变相采用诱导、逼供、体罚等非正常手段调查取证,不准违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办案。
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选拔、经商办企业等搞“暗箱操作”、违规办事。
八、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准到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暗示或索要钱物。
九、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参加不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异性按摩。
十、严禁违反县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十项规定》,不准背后乱发议论,不准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打游戏,不准不负责任地乱发帖子。
对违反本规定所严禁内容的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条规、国家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宝 应 县 监 察 局
2011年7月26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 纪律 规定
中共宝应县纪委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