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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164 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奖金、福利发放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开发区:

  《关于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奖金、福利发放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奖金、福利发放的意见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逐步均衡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全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奖金、福利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对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津贴,如政法、纪检、审计、卫生、税收等各种津贴,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文件,经县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在确保国家、省规定的工资、补贴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结合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和严格在职人员考勤制度,县级实施、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执行行政工资的在职人员,从明年起,执行考勤奖标准130元/月·人;同时,县级机关在职人员到我县所属镇(区)及市级机关出差工作,继续不报销伙食补助,实行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提高至150元/月·人,以上两项均不纳入工资统发项目。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津贴分配制度不同于实施、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主要是突出岗位因素,加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实行按事业单位规定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因此执行事业工资的工作人员,不执行考勤奖和差旅费包干标准。

  对住宅电话费、手机话费补助,按上级有关规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驾驶员安全、里程补助等,由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商定标准执行。

  2、专项奖金考核发放。对部门招商引资奖金,经有权部门考核验收后,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渠道发放;对部门经济工作和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发放专项奖金。对市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统一节日发放福利项目。对财务状况相对较好、发放补助有一定财力保证的单位,元旦、五一、国庆、中秋、春节等五个节日可发放一定的节日补助,人均总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对特定对象节日补助,由各单位根据财务状况,确定补助发放标准,原则上每节不超过100元。其他名目补贴一律予以全部取消。

  4、明确津贴、奖金、福利发放资金来源和增长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津贴、奖金、福利,仍按原资金渠道,原则上自行筹集解决,不纳入部门综合财政预算。同时,也不得举债或利用新增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发放职工福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好转,体现增加机关工作人员收入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增长同步的原则,由政府适时研究调整增加职工奖金福利发放。

  5、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津贴奖金发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部门首长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通过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方式,帐外发放奖金福利。福利发放与工资隶属关系相一致,主管单位不得转嫁由下属部门、单位发放本部门的职工福利,机关与下属单位的经济关系完全通过财务反映;建立单位福利核算专用科目,单位所发钱物必须全部如实反映,不得在往来款项或其他科目中混算。

  6、加强监督检查。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落实责任,规范支出行为,严格按规定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理力度。对发现并查实超规定发放的津贴、奖金和福利,除将超过规定发放的部分追缴上缴财政外,还依照财经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全县财经秩序的健康稳定运行。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贴、奖金发放,按照规范、均衡、公开要求,由各单位根据财务状况,量力而行,确定有关津贴、节日补助是否发放或低于标准发放,不搞一刀切,其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筹集。

  本意见由人事、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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