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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155 号


县政府关于同意城投公司对化肥厂及周边地块实施开发改造并拆除单位和居民房屋的批复



宝应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原化肥厂及周边地块实施开发改造需拆迁的请示”(宝城投字[2004]2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的实施方案。现就该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东至白田南路,南至原化肥厂厂内区间路及林庄组、解庄组民居北,西至邗沟路,北至日杂公司与苏中家具厂北侧林庄组水泥路(详见拆迁红线图)。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拆迁期限

  以县建设局公布《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四、过渡方式

  由拆迁人按规定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费,一律自行过渡。

  希你公司抓紧落实拆迁和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望广大被拆迁人顾全大局,以使整个拆迁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二00四年九月十一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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