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县各重点工作推进指挥部:
“宝应县重大工业项目信息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宝应县重大工业项目信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上下参与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重大项目的新突破,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大工业项目信息提供者进行奖励。
第二条 县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牵头负责项目信息的登记备案、认定、审核、奖励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传真):0514 -88290216;电子信箱:bygyzhb@ 126.com。
第三条 奖励对象。县内外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或千万美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投资信息的个人,不包含全县驻点招商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或千万美元以上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给予1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重大工业项目信息须向县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提供,并由指挥部派专人跟踪洽谈;
2、所提供的投资信息属于投资方非公开信息(即投资方并未在公司公告、各类新闻媒体等公开披露的信息);
3、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宝应县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且具备项目落户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4、投资者具有明确的投资意向、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六条 申报兑现。
1、对重大工业项目信息提供者每季度集中奖励一次;
2、符合条件的信息提供者填写《宝应县重大工业项目信息奖励申请表》,报县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对照奖励条件,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3、县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每季度将拟奖励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县政府,经批准后,由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向信息提供者发放奖励。
第七条 重大工业项目信息在我县落户并竣工投产,按“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办法”(宝委发[2008]15 号)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