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宝应湖有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县高效有机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强农富民,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
1.鼓励发展设施种植业
①新建智能温室、日光温室 1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
②新建钢架大棚连片 2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500 元;
③新建混合大棚连片 5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200 元;
④新建竹架大棚连片 10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 元。
以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上级财政项目不限。
2.鼓励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对新建 生 猪 存 栏 5000 头、禽 类 存 栏 20000 只 以 上 养 殖 小 区(场),分别补助 5 万元和 2 万元;新建存栏特禽万只、特畜千头以上的规模养殖项目,补助 1 万元。
3.鼓励发展水产标准化养殖
①新建蟹、鳖、虾等主导产品优质苗种基地 100 亩以上的,补助 1 -2 万元;
②新建标准化塘口连片 500 亩以上的,补助 1 -3 万元。
③新投入水产养殖底层微孔增氧机械每台套(5 亩以上)补贴400 元。
4.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完成有机食品基地转换、新增有机食品基地 500 亩以上的,补助 10 万元。
5.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生产新建出口销售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200 亩以上的,补助 5 万元。
6.扶持建设高效农业园区
①对新建并达到园区建设标准(宝政发〔2007〕68 号)的千亩以上高效农业园区,经考核验收,补助 5 万元;
②对县级万亩高效农业园区,根据园区的建设进程,适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
1.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凡新办畜禽、蔬菜、水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在 200 万元以上的,凭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验资手续,除享受现行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返还 50% 。已享受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的,如不足上述奖励数额,补足至本优惠政策为止。
2.鼓励农业企业创建品牌。新创国家级、省级优质产品,分别奖励 1 万元、5000 元,新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品牌,分别奖励 1 万元、5000 元、3000 元。
3.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质态。对被新列为国家、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奖励。
4.促进农产品流通。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视情奖励 5 -10万元;对鲜活农产品运输一律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在大中城市新开宝应农产品专卖店,视规模及投入情况每个补贴 1 -3 万元。
三、促进机制创新和要素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经营者可以通过土地合作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对农业龙头企业简单加工或临时收购搭建的简易工棚设施、堆场等确需临时用地的,在不影响将来土地复垦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自行复垦)。
2.对固定资产投入 200 万美元以上,或者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落户海峡两岸有机农业核心区的农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奖励政策。
3.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创成国家、省、市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2000 元的奖励。
4.鼓励农技人员积极投身高效农业建设,对经批准领办规模高效农业项目的,在领办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5.加强“产、学、研”联结,鼓励技术创新,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宝兴建高效农业园区;对在高效农业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点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人员,按照应用效果、推广范围进行奖励。
四、考核兑现
县成立现代高效农业考核小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农工办、农林局、水产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参加。凡符合本意见奖励范围和标准的,由各镇政府及时向县考核小组办公室申报确认。县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批准,资金由县财政专项或通过申报上级财政项目予以兑现。
本政策意见自 2009 年元月起执行。宝政发〔2008〕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政策 意见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2 月 9 日印发 共印:8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