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苏政办发[2003]48号、扬府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当年的工资总额核定,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三、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仍与住房公积金合并缴存。
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