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宜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
《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生命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扬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我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宝应城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向南)1000 米至下游(向北)500 米河段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向南)2000 米河段、下延(向北)500 米河段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中港河与大运河交汇口向西 2000 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向南)2000 米、下延(向北)1000 米里运河河段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现状
目前,我县在城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临河范围内有各类经营项目 63 个,主要经营装卸砂石、水泥、煤炭,还有船舶修造、水上加油、垃圾中转、煤球加工、农贸菜场、废品回收等数十个严重威胁水源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在宝应大桥南北临河东侧还居住居民近千户,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向大运河,对城区饮用水源安全构成直接影响。在城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东堤背水面一侧范围内存在的污染源主要有磷肥厂、板纸厂、木材加工厂、金属铸造厂、蜡线厂、染料厂、城镇建材厂、思源纯净水厂、废品收购、宝水沐浴、化工助剂厂、永生机械厂、宏顺机电有限公司等 13 处污染源,对城区饮用水源构成潜在威胁。
三、整治任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我县结合实际,从现在起至 2009 年底为城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期,整治范围内凡与供水设施或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一律在整治期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毕。结合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现状,我县将城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域上的水上移动污染源和迎水坡上的固定污染源作为本次整治工作重点。
四、整治安排
1.组织发动阶段(2008 年 8 月下旬 -9 月)。组织召开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
2.前期准备阶段(2008 年 10 月)。整治范围河段水域禁止停靠船舶,并对进出整治范围内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货物进入整治场所。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详细调查,制订具体的整治操作方案,报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生态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卢向荣,联系电话:13852769900)。
3.自行整改阶段(2008 年 11 月 -2009 年 3 月)。督促整治对象自行拆除整治范围内违章建筑,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户。
4.强制整治阶段(2009 年 4 月 - 12 月)。拆除整治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依法变更或吊销整治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对 2009 年3 月底前仍未自行拆除到位、清除完毕的整 治 对 象,实 施 强 制 清除,确保 2009 年底前整治结束。
五、整治组织分工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海事处、工商局、供电公司、公安局、财政局、经贸局、商贸总公司、广电局和安宜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城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各相关单位依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督查整治进度。每月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合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县环保局:做好水源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各种污染源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处理违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行为,促使相关企业自行关闭;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迅速设立一级保护区标志牌,2008 年 9 月前,终止堤防用地租用合同;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灌区煤球厂、张启玉饭店、高瑞铎地磅、蔡明虎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
县发改委:2008 年 10 月底前,牵头完成《宝应县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煤源公司,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整治范围内房屋等违章建筑设施的拆除工作;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房产公司陈宝国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的材料、设备等物资。
县交通局:2008 年 9 月上旬,在城区一级保护区设立禁泊标志牌;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渡管所蔡德昌码头、渡管所船舶维修厂、交通物资公司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
县海事处:9 月下旬至 2009 年底,开展船舶禁泊集中整治工作,加大日夜巡查力度,坚决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排筏和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工商局:2008 年 9 月,进一步调查了解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依法经营情况,对无照经营户依法实施取缔;2009 年 6 月底前,对无合法经营场所证明的,结合企业年审对有营业执照的依法责令限期变更经营地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2009 年 4 月上旬,依法拆除与供水无关的供电设施。
县公安局: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底,负责整治范围内道路交通管制,禁止装卸物资车辆进入整治场所;积极参与各部门执法行动和强制阶段的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组织警力,维持执法秩序,确保各项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提供整治工作资金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并做好管理工作。县经贸局: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染料厂码头、磷肥厂码头、水泥厂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
县商贸总公司: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煤建公司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
县广电局:配合各部门执法行动,负责整治行动全过程的宣传报导工作。
安宜镇:2009 年 3 月底前,关停二轻公司码头、北港渡口板纸厂码头、铁桥码头,并拆除相关建筑设施,清除相关材料、设备等物资。
六、整治要求
1.要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一将任务层层分解,认真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2.要制定方案。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2009 年3 月 22 日前完成一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的要求,对照序时,倒排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 9 月 15 日前将方案报送至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要形成合力。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必须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县公安部门的交通管制、交通海事部门的航道禁泊、供电部门的设施拆除必须要强制整治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4.要加强督查。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推诿敷衍而影响整治进度和效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在从严、从重、从速查处的同时,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及时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圆满完成。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29 日印发
共印: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