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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133 号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涉企收费行为,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的重要意义

  规范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县大多数中介服务机构在涉及工业企业的收费方面都比较规范,坚持企业自愿,实行收费公示,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着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利用行政职权对企业强迫代理、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多收费少服务等现象。因此,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既是清费治乱,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善服务,确保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切实规范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各涉企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实现人、财、物完全剥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政府部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分解给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服务机构招揽业务,不得借年检、办证、审批、征税之机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捆绑操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代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政府部门不得从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用,更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报销有关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从事中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利益均衡、互相协商的原则,实施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为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严格按协议规定内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服务与政府职能挂靠,借助行政权力实施强行代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做到依法纳税,财务帐册要与主管部门分开。

  中介服务机构对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按照最低收费原则进行收费,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或垄断中介服务市场,阻挠优惠政策的落实。并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不断培育完善中介服务市场,努力为全县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建立健全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各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不实行收费公示或收取公示以外项目费用的,委托人可以拒绝付费。

  对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范畴,但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信息咨询、广告设计、职业介绍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服务收费,必须坚持事前申报和价格变动备案制度。各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都要按规定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在签订服务协议中具体约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涉及工业企业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只收费等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属于执业资质,营业执照审批方面的问题,工商部门要负责查处;对执行政府文件不力,问题性质严重,涉及政府部门责任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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