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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8 〕 125 号


县政府关于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 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8 年重点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对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县城镇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 年,县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人均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10 年,县城镇人均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以上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县城镇常住户口10 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2008—2010 年建设廉租住房 240 套、经济适用住房 400 套以上,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结合实际,满足基本住房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坚持检查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三)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即在覆盖 20% 以上的县城镇居民家庭的前提下,按照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县城镇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制定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县城镇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2008 年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适应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2008年县城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2008 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人每平方米 7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为 15 平方米。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对于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两者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减免幅度一般在 50% 左右。房改、建设部门要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调整腾退的直管公房应作为廉租住房的来源之一,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六)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保障对象家庭分布,方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2008 年建设廉租住房 80 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低保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扬州市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综[2008]11 号)及《宝应县县城镇住房保障规划(2008 - 2010 年)》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 净 收 益 用 于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 年我县县城镇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 500 元以下、具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10 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对于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家庭,现在已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 60—90 平方米。按照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管理的要求,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由房改部门组织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 5 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房改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 5 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国土部门会同房改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一)改善引进人才居住条件。进一步做好对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形式实施保障。

  (十二)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要加强用人单位对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对不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给予协作配合。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三)落实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90 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每年 1 月15 日前,国土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启动资金。对政府批准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四)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房改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等部门,抓紧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国土部门会同房改、发改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五)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

  (十七)建 立 健 全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机 制。房 改、发 改、国 土、建设、财政、民政、物价、地税、劳动保障、公安、工商、总工会、人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开发区、安宜镇等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房改部门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措施,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八)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县政府将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37 号文件,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满足居民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强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和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明确项目的容积率、开竣工时限等条件,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意见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主题词:住房 保障 工作 意见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宝各单位,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14 日印发  共印:50 份。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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