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经县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宝应县县城镇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 年)》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宝应县县城镇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 年)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 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 号)、《关于印发 < 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 - 2010 年)> 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83 号)的文件要求,切实改善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实现“住有所居”,全面构建和谐宝应,特制定本规划。
一、保障原则和目标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江苏省住房保障目标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对于少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
(三)分 步 实 施、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按 照 制 定 的 住 房 保 障 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并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对住房保障规划期内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作适时调整,同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总体目标:在“十一五”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具有宝应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从 2008 年开始,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对县城镇符合政策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给予租金核减、配租廉租住房、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给予保障,本着先低后高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2008—2010 年,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6 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 240 套)。
所有单位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 高,有 序 推 进。2008年重点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 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体系;2010 年底,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形式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及时调整保障范围和对象。2008 年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具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10 年以上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到 2010 年拟将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具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10 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同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2008 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每月每人每平方米 7 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为 15 平方米。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加以调整。
(二)加快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改 进 和 规 范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度。从 2008 年起,政府每年建设 150 套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社会供应,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公开公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制。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有序发放贷款和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取条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四)积极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及新就业人员居住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可发放货币补贴。单位为新就业人员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五)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
(六)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县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10% ;
4、社会捐赠的资金;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七)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启动资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准于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8、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八)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房改、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物价、教育、地税、工商、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金融、开发区、安宜镇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发改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建设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及时规划,并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国土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指标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会同房改、税务等部门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开发区、安宜镇要做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农民补偿、矛盾协调等工作。
房改部门是住房保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走访调查、资格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从县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主题词:住房 规划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宝各单位,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14 日印发 共印: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