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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8 〕 120 号


县政府关于调整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委、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省、市有关 2008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今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 100 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 25 元、镇级补助资金由 2 元增加到 3.5 元、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由 35 元增加到 71.5 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对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提高门诊结报比例和日限报金额。本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结报比例调整为 20%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20 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人日限报金额为 10 元。

  2.将镇外就诊门诊费用纳入结报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县其它乡镇卫生院(含民营医院)、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二 级 以 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回本镇结报,结报比例为 10% ,每人日限报 20 元。

  3.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将原分段补偿比例上调 5 个百分点,即可报医 药 费 用 在 301 - 3000 元 补 偿 比 例 为 40% ;3001 -10000 元补偿比例为 50% ;10000 元以上补偿比例为 60% 。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计算,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上比例的 90% 计算,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履行逐级转诊程序,按以上比例的 70% 计算,未逐级转诊的按以上比例的 50% 计算。

  4.提高补偿封顶金额。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6 万元。门诊累计限额每人每年 300 元。

  5.增加可报药品品种。由县合管办发文通知,增加到 1000 种左右。

  6.实行二次补助。根据年度资金实际结存情况,对大病重病困难群众 实 行 二 次 补 助,努 力 使 参 保 农 民 住 院 平 均 报 销 比 例 达40% 、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达 90% 以上。

  7.规范结报监管。根据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要求,从今年起,县合管办不再设立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同时,县合管办为各镇开设统一专用帐户,确保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和安全。镇级医疗机构结报总费用单次超过 5000 元,补偿时需报县合管办审核。

  本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 OO 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8 日印发  共印:50 份。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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