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现将《宝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宝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以 下 简 称《安 全 生 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扬府发[2006]13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县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定期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
5.支持、督促分管副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其他副县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含较大,以下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分管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其他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5.支持县安委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行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制定实施计划。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4.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督促落实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5.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全面执行“三 同 时”(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同)的有关规定,不断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6.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4.具体负责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执行“三同时”的规定,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支持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计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标准。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0.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2.依法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公安局(包括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负责指导全县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销毁、燃放安全以及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防范监督。
5.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6.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县交通局(包括海事处)
负责全县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县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县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县运河内河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县建设局
1.负责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2.依法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保障。
3.负责城市园林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城市户外广告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装饰装修使用的安全审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5.负责城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管理。
6.参与相关的安全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五)县建工局
负责全县城乡建筑施工(包括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安全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依法组织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等企业采矿权的审批工作以及开采的规划,制订并实施矿山企业的关闭及修复性开采计划;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七)县卫生局负责管理全县医疗救护工作和医疗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实施与健康相关产品及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根据相关职责进行调查。
3.负责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4.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参加相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和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八)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县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源安全实行监管,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九)县农业机械局
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年检年审工作以及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县气象局
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防雷设施的安全“三同时”工作及其检测检验工作;负责重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十一)宝应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未经批准登记注册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负责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宝应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使用登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并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旅游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2.负责县矿业公司所属徐州拾屯煤矿、贵州旭东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及时报送信息。
(十四)县经济贸易局
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负责军工、船舶、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供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经贸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原机电、轻纺、化建三大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各类学校、学生和本系统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六)县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县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敬老院、殡仪馆、墓园、殡葬运输车辆、陵园、救助站等民政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按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履行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相关事故处理。
(十八)县司法局
负责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与咨询,为安全生产提供司法服务。
(十九)县财政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风险金存储、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负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人事服务。
(二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二十二)县水务局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县防汛防旱工作。
(二十三)县农林局
负责全县农业、林业、渔业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农、林、渔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四)县文体局
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全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进行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核工作。
(二十八)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局)
负责把安全科技进步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科技工作范畴。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二十九)县总工会
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十)县妇女联合会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三十一)团县委
负责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
(三十二)宝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三十三)县供电公司
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三十四)县邮政局
负责全县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三十五)县对外经济贸易局
负责全县外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县中小企业局
负责全县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依法参与相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七)县粮食局
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加工、购销、贮运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配合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八)县商贸总公司
负责商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业贸易企业、单位、商品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参与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九)县电信公司
负责全县电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负责落实电信工程设施安全“三同时”工作,及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各银行系统、保险分支机构、移动、联通、铁通、各驻宝单位等: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商请协调驻宝部队参与救援等工作。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重大事故调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职责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7 日印发 共印: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