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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宝政办发 〔 2008 〕 41 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宝应县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和激励全县人民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宝应”建功立业,根据省政府【1992】33 号《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今年我县将评选新一届宝应县劳动模范。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县人民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宝应”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2005 年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原则

  1、依据近三年我县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2008 年共评选宝应县劳动模范 60 名。

  2、名额分配依据各镇、部门的职工人数、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兼顾地区、行业平衡(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3、评选坚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与广泛性的有机结合。推荐评选的 60 名县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占 30% ,科教人员占 11%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 15% ,农民占 10% ,其它人员占 20% ,双创典型占 14% 。妇女、少 数 民 族 占 一 定 比 例,科 级 以 上 干 部 从 严 控 制。已获得市级、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者已明确规定享受市级、省部级劳模和全国劳模待遇的,不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宝应县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宝应”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控制人口,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县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按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关系推荐、评选。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被推荐的人选应经本单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大 会(农 村 经 村 民 委 员会,城市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先后在 本 单位、本地区和全县范围公示。被推荐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 80% 以上职工代表同意。被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评选推荐工作须严格遵循下列程序:

  (1)基层和主管单位推荐;

  (2)所在单位、镇、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

  (3)县评模领导小组初步审核;

  (4)县新闻媒体公示;

  (5)县委、县政府审批。

  六、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1)4 月 20 日—4 月 23 日,调整县评模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县劳模名额分配方案和评模工作进度表。

  (2)4 月 24 日—5 月 20 日,召开县劳模评选工作会议,布置县劳模的评选工作;履行评模规定的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分别公示(公示不少于 3 天);填写并上报《宝应县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逾期不报不保留名额);县评模办公室对评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评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各地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逐一进行考察。

  (3)5 月 21 日—5 月 30 日,县评模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人选及事迹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县评模领导小组审核;县新闻媒体公示县劳模候选人名单。

  (4)6 月 1 日—6 月 5 日县委、县政府审批。

  (5)6 月 15 日左右召开宝应县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七、荣誉称号和奖励

  宝应县劳动模范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宝应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县政府进行奖励,分别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被评为县劳动模范的人员名单将在《宝应日讯》刊登公布,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将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县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组织领导

  在县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指导下,县评模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县评模办公室联系电话:88227973

附:宝应县劳动模范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模范 评选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 年 4 月 20 日印发  共印:20 份。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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