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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4 〕 127 号


县政府关于同意开发改造城郊粮管所部分地块需拆除房屋的批复



县粮食局:

  你局“关于开发改造县城郊粮管所部分地块需拆除房屋的请示”[宝粮发(2004)3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实施方案,现就房屋拆迁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拆迁范围:

  安宜东路以北,城市河以东,城郊粮管所东侧道路以西,城郊粮管所北侧围墙以南(详见拆迁红线图)。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拆迁期限:

  以县建设局发布的《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四、过渡方式:

  由拆迁人按规定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费,一律自行过渡。

  希你局抓紧落实拆迁和建设的各项工作,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以使整个拆迁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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