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于 2002 年 5 月 15 日制定下发了《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 号),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见附件一)。并就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已列入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考核,务必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本部门、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案备,县政府法制办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扬府发(2002)88 号文件的要求,将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0 日前已结案(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于 2008 年 4 月底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5 月 1 日以后结案的案件按文件规定正常报送备案,但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
三、根据《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十条关于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请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按季度统计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并将统计报表(电子文本)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 5 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方法:byfzb290291@ sina.com
附:1、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2、宝应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3、宝应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1 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2 份。报送备案件必须在首页右上角注明“备案”字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对报送的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需查阅与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处罚机关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处罚的;
(二)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八)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九)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二)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有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三)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四)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中 发 现 问 题 进 行 处 理 时,可 以 制 作《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书》,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后 30 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统计一次,统计报表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市直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计本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报至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或统计报表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备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 年 4 月 21 日印发 共印:1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