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推进我县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在本县范围内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小土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国道、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没有土地资源、破坏耕地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并予2004年下半年内拆除。
二、18门以上(含18门)的轮窑应当根据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生产,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空心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经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的烧制仿古建筑用砖瓦、不毁坏耕地的全县保留1-2家窑厂)。
三、从2004年8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砖混结构建筑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隔墙、填充墙应当设计、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或孔洞率高于45%的粘土空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所有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新浇制的粘土实心砖。
四、对违反本通告,继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属于应当关停的砖瓦生产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关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取土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二00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