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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文件

宝委办发 〔 2008 〕 28 号


关于印发《宝应县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各 部、委、办、局,县 经 济 开 发 区,县 有 机 农 业 开 发区:

  《宝应县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办 公 室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二 0 0 八 年 四 月 十 日

主题词:审计 农村干部 经济责任 通知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00 八年四月十日印发  共印二十份

          宝应县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村级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村 级 负 责 人,是 指 行 政 村(居 委会)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主任,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级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坚持离任必审,积极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轮岗、辞职、免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集体经济业务量较大的及任职时间较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较多的村干部,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

  2、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5、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6、收益分配和管理情况;

  7、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8、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全 县 村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由 县 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农工办主管,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民政局协管。镇纪委、监察室负责辖区内的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工作,镇农经服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委农工办、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镇纪委商镇组织部门于 每 年 初 提 出 审 计 计 划,经 镇 党 委、政 府 批 准 后 实施。镇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 2 名具备资格的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镇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向镇党委、政府临时提请对村级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程序同上。

  第八条 镇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应向被审计村级负责人所在村(居委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村级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村级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报告,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村(居委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被审计对象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审计组实施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实行审计资料共享,以避免重复审计。即凡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已经其他常规审计和检查核实处理或纠正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再进行处理,但按要求应追究责任人责任而未追究的,或应明确责任而未明确的,应予以追究或明确。

  审计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对象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干部任期目标计划为依据,以财务收支为基础进行审计。在确定经济责任时,应当区分前任和现任、个人和集体、主观和客观、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界限,正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对被审计村级负责人任期内 的 经 济 责 任 作 出 客 观 评 价,及 时 编 写 审 计 报 告。初步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村级负责人及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委会)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 5 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并经镇党委、政府审定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委会)。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不服的,可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农工办申请复议、复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农工办另行组织对争议问题进行复审、复核。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2、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3、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4、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5、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建议;

  6、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7、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逐步实行公告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镇党委、政府在适当范围内决定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要及时做好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镇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村干部的提拔任免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涉及到重要问题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2、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列入镇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机构: 宝应县县委办
发布时间: 20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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