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办、局,县开发区:
县卫生局、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推动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加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从业行为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核准的范围内执业。根据所有制性质,应及时到编制、人事、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确保单位法人资格及执业合法有效。任何单位设置新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含门诊部、分部),开设新的诊疗项目,必须先申请核准,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执业。
2、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药剂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卫生、药监部门注册后持证执业。从现在起,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聘用无资质、非卫技、非药剂人员上岗从业。各单位要着力清理在岗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的无资质人员,县直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04年底清理完毕,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05年底清理完毕。
3、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主要医用设备和计量器具要按规定期限到质监部门核准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诊疗操作规范,强化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
4、医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注重适应症、禁忌症及其注意事项的完备,做好自我保护,规避医疗风险。
5、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诊疗范围、技术权限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超权限开展诊疗项目。
6、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遵照县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监控保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严格按照《劳动法》及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规定建立人事用工关系。要严格编制管理,坚持因事设岗,实行竞争上岗。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备案。聘用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8、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严格执行工资总额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单位内工资分配方式,制定考核分配办法,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职工在正常履行职责情况下,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全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医疗一线人员不得低于人事部门规定的档案工资的50%,更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9、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未实行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按现行结算方式,必须足额及时发放,保证老有所养。
四、注重人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10、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立足事业长远发展,抓好人才培养和储备,每年应投入不少于业务总收入3%的经费,选送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培训提高,每年应接纳不少于1名大中专毕业生,储备人才梯队。
11、建立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机制。从严控制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辞退、解聘和人事关系的买断,想方设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顺向流动(城区到乡镇、全额到差额)和横向流动,严格控制逆向流动。卫生、人事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卫生人才管理实施办法。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借用人员。
五、规范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2、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帐簿,配备有资质的总帐、现金等专职财会人员。要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医院财会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办理财会事项,组织财会核算,实行财会监督,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事项或资料进行财会核算,严禁不设置财会帐簿或隐匿有关经济业务而进行财会核算。
1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县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县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业务办理流程。原始凭证要合法,经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支付。
14、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严禁出具大头小尾或空白收费票据。现金收入要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六、加强行风建设,严肃治理顶风违纪行为
15、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对手术、特殊的检查治疗、使用非参保药物或贵重药品,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16、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药库药房建设以及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必须执行相关规范要求。严禁不合格药品、非准字号药品进入药库和临床使用。药品销售折让和付现折扣,一律入帐,计入药品进销差价,不得收取帐外药品折让或开单费,否则视为药品回扣,按商业贿赂论处。
17、严格执行医疗药品收费价格政策,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做到亮证亮牌、合法透明收费,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严禁低于成本恶性降价或采用“提成、回扣”等手段不正当竞争。
18、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集中招标(询价)采购等有关规定。严格分级用药制度,控制药品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19、严格执行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20、制定完善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共同的目标引导人,以严格的制度管理人。
21、建立完善单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权衡利弊。对严重失策、失误的,要按失职、渎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2、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实行职代会制度,规范院(所)务公开行为,维护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对职工合理化意见、建议、批评,要及时吸收、采纳。
23、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管理素质的提高,努力增强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提高开拓创新与驾驭全局的能力。班子成员要增进团结,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沟通,不断提高领导层工作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
八、实行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合力
24、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管。县人事、财政、物价、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地税、工会、环保、药监、质监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各地
要加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建设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发挥党群组织在辖区内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卫生工作。
25、县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联席会议会办的基础上,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视所有制和人员类别,由县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责任追究。
宝应县卫生局 宝 应 县 人 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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