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县各部、委、办、局,开发区:
现将《中共扬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员 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 通知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三十五份
中共扬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驻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关于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和市委群团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全市广大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扬州在“十一五”期间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而奋斗,现就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全市工会工作,进一步开创我市工会工作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建设全面小康、实现跨越发展中的作用
1、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当前发展形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也是新时期工会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各级工会组织要努力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职工,指导工作。
2、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不断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定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可靠力量。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我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我国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和使命,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牢固确立和切实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既充分发挥工人阶级服务发展、推进跨越的主力军作用,又充分保证工人阶级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3、“十一五”时期,是扬州发展的黄金机遇期,是扬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的关键期,是扬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的部署,在全市职工中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达小康”竞赛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满腔热情地投入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行列,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建功立业。要把全力推动发展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在全市各类企业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技术练兵、岗位创新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以“创业创新创优”为目标,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组织开展立功竞赛活动,鼓励和倡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在扬州跨越发展中争贡献,竞风流。
4、推动扬州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广大职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奋进。要教育广大职工,深入学习和理解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关于“四大四小”的重要论述,正确处理好大聪明与小聪明、大算盘与小算盘、大突破与小突破、干大事与干小事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高扬自主创新的旗帜,增强创新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完善创新机制,发展创新文化,推动全民创业。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努力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5、继续深化“党建带工建”工作,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各级 党 委 要 站 在 全 局 和 战 略 的 高 度,把“党 建 带 工建、工建服务于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紧抓不放,组织部门和工会要承担具体落实的责任,努力形成党工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当前,要切实做到有党组织的企业,就有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要尽快把工会组建起来;有工会组织、有党员的企业要努力做到党组织健全,党工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6、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增强工人阶级的整体力量。要根据职工队伍构成的新变化,最大限度地把各类新型务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吸收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应打破界限,不论户籍所在,不论合同长短,不论工作年限,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只要本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都应该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建工会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都要把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7、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要根据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消除工会工作的体制性障碍。要加大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力度,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的作用。要重视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应将工会同时延续或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改制之名随意撤销工会或把工会和其它组织、机构合并。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加大产业、行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共同构建与产业、行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
三、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工会组织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8、各 级 党 委 要 从 科 学 执 政、民 主 执 政、依 法 执 政 的 高度,支持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要全 面 贯 彻《工 会 法》、《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会法》、《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工会法》、《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级人大要把《工会法》、《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范围,劳动、安全等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9、各级党委、政府要推动基层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依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在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不断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当前,各级政府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权益 保 护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作 为 实 施“富 民 工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加强考核,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我市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10、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和落实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推进所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支持工会履行好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企业改制中,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安置和经济补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要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事业单位企务公开工作,加强对企(校、院、所)务公开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所有公司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以职工代表身份经过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11、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体系和机制,积极开展“送温暖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深入开展“送温暖工程”,真正为困难职工雪中送炭,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以“送温暖工程”为载体和平台,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体系和机制。工会建档的特困职工纳入政府帮扶体系,与城镇低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工会组织协助政府推进再就业工作,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工会开展各类困难帮扶活动。各类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12、进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依 法 规 范 劳 动 关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 资、随 意 延 长 劳 动 时 间、漠 视 安 全 生 产 和 劳 动 保护、侵犯职工人身权益等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权。工会有权对企业新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使用进行监督,并依法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政府在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计划和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工会要切实承担起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13、各级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并充分听取上一级工会党组的意见。上级工会党组对下级工会系统干部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可向相应组织部门提出任用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机关干部要与党政机关干部一视同仁,通盘考虑他们的教育、培训和使用。组织部门在安排干部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时,要把工会干部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对优秀工会干部应大胆提拔使用。职工 200 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职工 200 人以上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的工会领导成员人选。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非因本人过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在 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制度。积极探索由上级工会向非公企业单位推荐工会干部的做法。
14、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合理配备各级工会的领导班子,把政治上可靠、思想上解放、敢于和善于为职工说话办事、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的优秀干部,选配和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认真落实中央书记处的 有 关 要 求,从 实 际 出 发,根 据 干 部 条 件,逐 步 做 到 县市、区)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或高配;乡镇和街道的工会主要负责人应由街道、乡镇党政副职级干部担任或高配,主席(主任)兼职的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负责工会的日常事务。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副主席。
15、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是“十一五”时期扬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这一战略重点,适应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新形势,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大力推进和说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以提高职工科学素质、文明程度和劳动技能为重点,深化“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树立新时代职工形象”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推进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技能培训、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为大批邓建军式的知识型、技能型职工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把更多的职工培养成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的复合型人才。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职工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以及基层工会俱乐部、图书室等是工会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 阵 地,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挪 用 和 无 偿 调拨。要把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纳入职工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16、要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要把开展“树立正确荣辱观,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大力宣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带头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持“八荣八耻”的标准,努力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和表率。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为榜样,立足本职,忘我劳动,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进一步建立健全劳模培养选树、评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劳模政策,落实劳模待遇,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好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动员和组织全市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城市文明行动 计 划 明 确 的 任 务 和 要 求,通 过 多 种 形 式、多 种 渠道、多个载体,在职工中广泛开展文明教育、文明培训、文明实践、文明活动,进一步塑造文明精神、提升文明素质、树立文明形象、倡导文明行为、弘扬文明新风、营造文明环境,做好城市文明的主人,争当城市文明的先锋。
五、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7、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工会工作的有效机制。各级党委要重视工会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开展与工会组织领导的谈心、交心活动。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进行考核,要把工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8、努力形成各方支持工会工作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做好人大、政府、政协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本地区工会和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政府一名副职联系工会工作;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文件,要召开相关会议,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19、落实工会经费依法拨缴工作,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江苏省实施 < 工会法 > 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应拨缴上解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应交基层工会严格管理、合理安排、独立使用,确保基层工会活动正常开展,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工会经费的行为,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地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拆迁所需的土地和资金补偿。
20、各级工会要按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把党 委、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贯 彻 落 实 到 工 会 工 作 中 去。要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提高依法维权的水平和能力,大力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职工群众权益的有效表达者和维护者,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的“职工之家”。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中 共 扬 州 市 委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6年 7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