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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6 〕 158 号


县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可以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改进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与诉讼,还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明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一)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1、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人民法院认为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3、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本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三)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行政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书、行 政 赔 偿 调 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复印件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定期进行分析统计。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情况向全县通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 OO 六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7 日印发  共印:10 份。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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