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
现将《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员 会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二 OO 六 年 四 月 六 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 公示 实施办法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四月六日印发 共印一百二十份
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 领 导 干 部 勤 政 廉 政 公 示 暂 行 办 法》(苏 发[2005]34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公示对象)是指: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 中 科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以 及 社 会 团 体、事 业 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以下简称勤廉公示)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勤廉公示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勤廉公示的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及招商引资任务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3、党 组 织 或 党 员、干 部、群 众 提 出 其 他 要 求 公 示 的 事项。每年勤廉公示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公示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以及公示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电话)等。实施方案经县委审定后,在实施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对党员、干部、群众向公示对象提出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梳理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提出,实行“点题”述职述廉。公示对象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对“点题”内容须作出清楚回答。
第八条 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要对照规定的公示内容和有关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第九条 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述职述廉报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回重写:
(一)内容不详实、不具体、不全面的;
(二)只讲成绩、不讲缺点,只讲共性问题、不讲个性问题,或只讲客观原因、不讲主观原因的;
(三)对党组织提出的公示内容和党员、群众提出的要求公示事项阐述不清楚、不真实的;
(四)其它方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将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通过提前印发书面材料、在公开栏张贴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7 个工作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派员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报告公示结束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由镇机关全体人员,所属村、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部门机关全体人员、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公开述职述廉会议,由参会同志对公示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勤政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廉政的测评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对民主测评中勤政“不称职”票数多,廉政“不满意”票数多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公示对象,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其进行组织考核。测评结果可在实施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公布,组织考核结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向实施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其他公示对象反馈。
第十三条 根据测评和考核结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有关公示对象的问题视情作出处理。
1、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问题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经核实尚未构成违纪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对经核实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的,对其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核实已构成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存档。
第十五条 对公示对象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时,应将勤廉公示的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勤廉公示一般与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必要时也可单独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五分之一左右的镇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勤廉公示,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宝应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