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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 〔 2005 〕 117 号


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宜镇及其周边地区推行生猪机械化集中定点屠宰的通告



  为了加快建立“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肉品质量,推进生猪机械化集中定点屠宰,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放心肉菜工程建设的通知》,现就我县安宜镇及其周边地区实施生猪机械化集中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6月28日起,安宜镇及其周边的沿河、望直港、泾河、黄塍、山阳六个镇境内原有的生猪屠宰场(点),一律予以撤销,停止生猪屠宰加工业务。上述六个镇以及县开发区内的上市生猪必须统一集中到兴泰(扬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畜产加工厂进行机械化屠宰。

  二、被撤销的生猪屠宰场(点)如具备生猪购批能力的,可申请成为兴泰公司畜产加工厂的代理点,从事生猪代理、猪肉分发或批发业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屠宰场屠宰生猪,违者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屠宰经营户必须持有“三证一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个人健康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并做到定点(代理点)、定市场、定方式(自收自卖或拿肉代销)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五、生猪屠宰经营户可以自己收购生猪送代理点,由代理商将当日屠宰的生猪集中送到兴泰公司畜产加工厂,经屠宰后,其肉品再用专用车辆送到代理点,然后由代理商将猪肉对应分发或批发给生猪屠宰户上市销售。

  六、进厂屠宰的生猪,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无证、无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检疫合格的猪肉及其副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两侧加盖“验讫”印章;对检出的病害猪肉及其副产品强制执行无害化处理。

  七、实行“放心肉”市场准入。进入六个镇及县开发区的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网点销售的肉品必须是县认定的机械化屠宰企业生产的放心肉品。其它屠宰场的肉品必须经过检疫检验检测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市。

  八、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不得购买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未经检疫的肉品。违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罚,并予以曝光。

  九、生猪屠宰经营者,必须在屠宰场缴纳有关税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

  十、农林、工商、国税、地税、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点外屠宰、证物不符、无花无票、有花无票或有票无花的,依法从严处罚。对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抗拒执法检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5年6月28日起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八日



发布机构: 宝应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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