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4319
宝应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宝政发【2020】13号
一、区域界定。1、本通告所称城区系由安宜镇、开发区区域所构成。2、城区犬类管理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西至运河东堤、南至宝南路、东至 233 国道、北至宝胜路范围以内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城区范围为一般管理区。
二、适用对象。1、本县城区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2、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公安局确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3、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犬规范。1、犬只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免疫证明。2、犬只要拴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引束绳(带)长度不超过 2 米,并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的措施。3、对犬只在道路、小区和其它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4、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但应征得驾乘人员的同意);(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4)医院、银行、候车厅、商场、宾馆、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5)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5、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如有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或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6、犬只饲养者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遗弃。
四、严格管理。1、对路面外出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捕捉收容。犬只被犬主人领回的,按规定承担寄养费用;犬只咬伤他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予以强制捕捉收容,经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2、对收容的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 3 日内无人认领的,交由相关部门设立的犬只临时饲养点或社会爱犬人士进行寄养或助养,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登记,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五、法律责任。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政府服务热线 12345。本通告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施行,由宝应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4 日
宝应县养犬重点管理区个人禁养品种公告
特此公告
宝应县公安局
宝应县农业农村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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