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中的种种套路不断被曝光,因为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借贷行为而导致纠纷、引发诉讼,案例令人警醒。我县曹甸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6月,苏州某贷款公司何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6万元及利息。案件后被移送至我县曹甸法庭审理。事情的起因是2016年5月,正在苏州读书的在校学生张某以苏州一套房产为抵押,向何某借款10万元。
2016年5月12日,在与何某签订完30万元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后,何某分别向张某账户里转了两笔借款,分别是22000元和34000元。收到借款后,张某被要求出具了两张借条,但两张借条所署时间不是当时,也不是同一天。据张某介绍,是何某公司做账需要,才出具了这样的两张借条,张某当时也没有怀疑。
双方约定第二天前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同时何某向张某出借剩下的余款。第二天,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过程中,何某把张某带到了自己的车上,要求张某再写两张借条给他,但是不仅借条金额和实际转账金额不一样,并且这次两张借条的所署时间也不是当天。为讨要余额,张某当天下午及随后几天一直试图联系何某,但何某总是避而不见,张某感觉不对劲,于是报了警。
张某的堂哥告诉记者,因为何某一直声称在外地,不露面,当时他们就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将欠款通过银行转账汇到了何某的账号。2016年6月3日,张某向何某的银行卡还款106000元,希望以此了结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让张某没想到的是,钱还了,却仍然成了被告。
2017年1月20日,曹甸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原告何某向法庭提交了张某向自己借款时留下的那4张借条,而被告陈述自己借款事实和借条写的不一样。县人民法院曹甸法庭副庭长庄志表示,原告提交的4张借条,书写内容、格式基本相同,落款时间也间隔较短,借条的形成存在同一时期之嫌。对于被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何某偿还的106000元。原告抗辩称,被告偿还的106000元并不是这4张借条的欠款,而是被告人张某与他签订的3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
通过审查,法官对4张借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综合各方证据,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何某没有选择上诉。到了2018年3月,何某又一次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偿还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那30万元。但令人费解的是,开庭时原告竟然没露面。办案法官意识到,这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法官决定即便原告没有到庭,案件仍继续审理。这一次有一笔“13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是原告的最大举证。这笔转账流水发生在2015年5月13日,也就是何某、张某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那一天。
张某说,当天中午11时许,何某让他在农业银行办了一张卡,何某往这张卡里转了13万元,然后让张某把13万元取出来,并在银行门口交给了何某的朋友。张某还说,这位朋友随即就把这13万元又给了何某。
法官后期找到何某的朋友,证实张某所言属实。但何某利用被告张某没有留下交易记录的疏漏,将这13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作为己方证据提交给了法庭。曹甸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告何某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针对原告恶意制造的13万元银行流水行为,法庭定性为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最终,该院对原告作出罚款决定,对其罚款两万元。
据了解,原告何某因相关违法行为,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王斌 刘强)
编后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给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的矛盾和纠纷。本案中,被告最大的疏忽就在于出具与借款事实不符的借条,随意给出借人走银行流水。在此提醒市民,应该找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切勿为了达到快速取得借款的目的,而轻易答应出借人的要求,同时在借款办理手续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防将来出现争议,可作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