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讲求诚信,订了货,就该付款,这是一条基本准则。近日,在广洋湖镇却发生了这样一幕,一套模具,生产厂家要求出手,订货方却已另行订购了别家产品,双方谁也不肯为成品模具买单,一时之间引发了广泛热议。
经过了解发现,双方似乎都有一套能够自圆其说的“道理”,一方被指责是违背了道德信义,另一方则被扣上了拖拉延误的帽子。由于立场不同,观点各异,一时间,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在调解员的积极引导下,当事双方最后还是耐下性子,坐到了谈判桌前。通过各自陈述,事情的原委渐趋分明:说到底,还是合同约定不明惹的祸。原来,他们早先曾订立过一份模具加工合同,其中就模具的制作标准、计件价格等均进行了明确。但是没有约定万一延后交付,最迟的时限是什么。结果,由于种种原因,订货者就其中一套模具的做工质量产生异议。随后,便是屡屡催促无果的返工交涉。厂家迟迟交不出新成品,购买人最后不得不采取下策,另行购进成品,谁知,此时,原供货厂家却突然通知,新产品已按要求做出来了。这便有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利益纷争。
那么购买者到底要不要支付余下的费用呢?调解员表示,所幸双方的谈判并未彻底破裂,且相约选择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为“时间差”致生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很多人正是因为缺乏足够的依法维权意识,所以不能很好地做到防范。调解员指出,双方交易过程中,均存在一些应对失措的表现,作为购买方,之所以另寻卖家,确属迫不得已,值得理解和同情。但是,这也是其不能依法办事所致,所以,要求适当地给付工本费,并非什么无理主张。
针对这起纠纷,调解员提议,当事者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厂家将模具依然交付给买家,但在价格上,应适当进行打折。对于这一建议,双方均表示了认同。诚信经营,就要坚持白纸黑字,将权利义务逐一例举分明。就此,调解员发出提醒,买卖过程中,务必要细心谨慎,对于标的较高的商品交易,最好还是带着合同文本,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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