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还没到,因为买卖引发的纠纷便开始发酵上演,柳堡镇一中年女士,在当地某电动车行,赊账2400元购买了一辆新电动车,结果却连累了担保人跟着遭殃。卖车人、买车人、担保人为了赊账的钱该摊在谁头上一事,打了一场“三方大战”。
照理说,新车早已到手,车款尚未付清,理应由买车人自行清偿。可话虽如此,当事人却有“理”要评。在亚宝居委会的调解室,这位女子振振有词地表示,车子本身有质量问题,既然产品不合格,买方就有权拒付款。在提到那位帮忙垫钱的“姐妹”时,她毫不客气的说:“一码事归一码事,现在谁也不能拿“友情”做约束,担保人如有意见,就找车行去吧。”不难看出,在车的前盖板上,有一块明显的裂缝。这状况似乎多少能说明些问题。不过,当被问及裂缝成因时,买车女子有些支支吾吾,显得闪烁其词。最后,禁不住调解员一再追问。她才不得不承认,裂缝是她撞出来的。
调解室里火药味依然浓重。卖车人伸手要钱,担保人对于买车人的主张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存心赖账。与此同时,买车女子却喋喋不休地诉说着车子的“状况”,从她的话里明显听出,她仍固执己见地觉得,是车子有问题在先,如果质量过硬,不见得会造成后来的碰撞。
在一轮唇枪舌剑的争辩之后,轮到调解员出来讲话了。凡事讲究的都是证据,对于这场说不清、道不明责任的纷争,调解员没有专注于细节考察,而是直接了当地对买车女子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发现车况不好,当初为什么不趁早讲出来,等到车子碰坏了,才怪罪于车子质量不好,于情于理,是否说得过去?一句反问,让买车人无言以对。
调解员接着做了展开陈述。他据理指出,我国法律对于消费维权事项,有着明确的举证责任限定。只有机动车买卖纠纷才属于商家“反举证”范畴。联系到眼下的个案,买车人购买的为非机动车,如果认定有质量问题,那也只能是买方自行举证。换言之,即便买车女子果真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及早通过正常渠道举证处置,而非等到出了碰撞事故,才一厢情愿地主张“维权”。
事实清楚,事理透彻明晰。纠缠不休的三方,一时都无话可说。当然,热心的调解员并未就此打住。他接着又提了一条建议,鉴于车子是新买的,还在保修期内,卖家也应作出表示,免费帮助买车人把撞坏的前盖板更换一下。最终,一纸三方协议,让纠纷划上了终止符。调解意见被逐一落实到位。卖车人拿到了钱,担保人撇清了责任,自然欣喜不已,买车妇女也获得了跟踪维修服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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