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4.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1.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3.png||
/skin/gov89/cms/zgby/images/logo/mainbg2.png||
首页 新闻中心 党建园地 党务公开 学习教育 走进宝应
升挂国旗,请先了解这些
发布时间:2019-09-29   来源:宝应日报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2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国重要的标志性旗帜,更是国家的象征,神圣而又严肃。国庆节即将到来,记者专访了县司法部门负责人,专题讲解《国旗法》以及升国旗时的相关礼仪和规定。

“《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周末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县司法局局长吴斌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国旗法》对升挂国旗的场合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作了详细阐述。

《国旗法》规定不得使用国旗的场合包括哪些?使用国旗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就以上这些问题,吴斌介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国旗是十分常见的,但是我们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同时,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也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此外,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顾伟 沈雅珉)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中共宝应县委主办 宝应县政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 Email:byxwadmin@163.com

Copyright 2005-2017 宝应党委门户网站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2302010175号   苏ICP备05029266号

宝应县委网站 宝应县人大 宝应县政府网站 宝应县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