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丁某借给吉某26万元,限期一年还款。吉某则主动拿出几十箱酒做抵押。双方约定,丁某可以随时将这些酒变现,用于抵偿债务。虽然当时都是诚意满满,可事情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愿,前些日子,二人为了债务问题闹到了调委会。经调查确认,吉某是有能力还款的,可就在调解员准备引导双方达成协议时,吉某突然冒出一句话,让事情横生枝节:“不是还有一部分酒没卖掉吗,这酒不卖完,我哪知道要还多少钱啊?”
不能不说,吉某的这招反守为攻是有效的。面对反问,丁某竟一时无言以对,他只能把求助的目光转向调解员。是否说约定过用酒来还债,就必须把酒先卖完呢?就此,调解员立即提出了反驳意见。他告诉在场二人,一切都必须以落实到合同上的文字为依据,既然在合同上并未就此项作出强制规定,当然也就只能视作是吉某当初的一种善意表达。把原本是用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约定,当成是债权人的义务,要求优先履行,显然并不合适。另外,调解员还援引法律进一步指出,为了维护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担保法》上已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期届满时,不得以抵押物作为偿付。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有约在先,都不应将这些酒是否卖完作为拒不偿债的理由。
“你所说的不知道该还多少钱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只要计算一下已售酒的总价,再将没卖掉的酒退掉,剩下的债务不就一清二楚了吗?”在一番释法说理之后,调解员径直给出调解建议。看到吉某依然面有难色。调解员展开劝导:“我们调委会给你们居中作保,只要你的还款一到账,立马将酒交给你。你大可不必担心在交割上会出什么问题。”直到这时,已经没有理由再推脱责任的吉某,才终于点了点头,答应把钱尽快归还到位。
几天后,顺利拿到欠款的丁某特地打电话给调解员报喜。他对调解员说:“真是头一次遇到找这样借口的,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应对,多亏了你们调解员懂政策、讲原则、善交流,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