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说,未成年人所做出的决定,有时可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最近,城区一名店主就因为将手机卖给了未成年人,引来孩子家长出面交涉。最后,理屈的店主只能作出让步,了结纠纷。
郭某在宝应利群超市附近开了一家手机店。几天前,一名年纪不大的孩子走进店里,一进门就提出要购买一部手机。对方个头虽小,出手却很大方,在稍做比较之后,便订下了一部售价1800元的欧派手机,并且还提出了办卡的要求。不过,由于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办卡没有成功。对于卖家而言,卖出商品就是目的,买家的年龄有多大,能否出示身份证,办不办卡这些都不重要。可郭某这次却碰上了麻烦,因为他的失察,仅过了两天,孩子的家长就找上门来,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
从怒气冲冲的家长口中,郭某得知,小孩姓冯,今年13岁。他是瞒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出来买手机的。小冯的家人在发现孩子私自购买手机后,免不了进行一通责罚,同时,他们对店主郭某也是心存不满。在交涉之初,面对小孩母亲的质问,郭某表现得不以为然。他表示,自己没觉得有什么过错,做买卖讲究的就是愿买愿卖,公平交易。郭某甚至辩称,出售手机给小冯,是一种一视同仁的表现。
当地调委会应邀介入。调解员进行了一场深入浅出的释法教育。从《民法通则》讲到《合同法》,层层递进,从事理人情联系到现实案例,步步深入。郭某的认识在调解员的影响下渐有转变,对于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一前提,他不再提出质疑。不过,在言及退款问题时,郭某还是显得心有不甘,他讲出了自己的疑惑:作为商家,很难从外表准确判断买家是否为未成年人,现在木已成舟,难道还需要退货吗?就此问题,调解员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在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由其监护人进行事后确认,赋予其合法效力。现在小冯的母亲上门要求退货,正是履行了拒绝确认的权利。鉴于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作为商家,只能选择积极配合退货退款。
最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郭某表示深受教育,汲取了教训的他,当面作出承诺,今后再遇到未成年人前来购买手机等高价商品,一定首先留意是否有家长陪同,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宝应县调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