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泪可以博取同情,却不能左右原则。在事实面前,容不得些许欺瞒。最近发生在县调处中心的一幕,发人深省。
6月的一天,一名中年妇女在县调处中心门口徘徊。上前探问的调解员,经过一番交流,弄清了对方来意:该女子姓梁,前些日子,因琐事被人殴打,致手臂骨折。由于对派出所作出的1万元的协议赔偿结果不满,她专程上门,想请县调处中心出面,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二次调解。
“一份协议,就相当于一份民事合同。没有新证据,是不能重复调解的。”调解员讲明了政策,可梁某心有不甘,她从手提袋中拿出协议书、诊断报告、伤痕照片等,抹着眼泪说:“我文化水平低,哪懂那么多呀。”接着,她还自曝其短,自己根本不怎么识字,自始至终,都是丈夫在交涉。就连协议上都没有她本人的签名。“这种协议能算数吗?”。
事实如果真如梁某所说,就应当重新调解。可谨慎的调解员却多长了一个心眼:民警会马虎到不请当事人签字,就出具协议?心存疑虑的调解员认真审查梁某带来的材料,证明材料、申请书、协议书……一页页纸在调解员的指间左右翻飞。“这下面的指印是你的吧?”调解员指着协议书右下角提问。这个位置上,没有梁某的签名,可在其丈夫签名的下方,却有一枚不起眼的手指印。“这个,并不是我的签名呀。”梁某顾左右而言他,不愿就此多做解释,可她的神情却早已给出了答案。
“可是,我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稀里糊涂地按了指印的。”面对质疑的眼神,梁某试图作出辩解。不过,对于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而言,结论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
弄明真相之后,调解员并没有忘记对梁某进行一番教育。就所谓的“不知情”问题,调解员表示,相信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备法律方面的常识,也是对协议赔偿金额心中有数的。调解员郑重提醒,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是自愿盖的手印,就应视同本人签字。不能因为事后心生悔意,就编造理由。更不能试图浑水摸鱼,进行两头蒙骗。
最终,调解员坚持依照规定,驳回申请。“维权的前提必然是实事求是。”在听到调解员的话后,梁某满面通红地离开了。相信那枚鲜红的小指印会带给她不少的人生启示。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