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与私从来就是对立统一的,履行对公义务,不能成为随意侵害个体权益的理由。近日,开发区金湾村在处理一起除草引发的纠纷过程中,就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
事情并不复杂,村里集中聘用的除草员,在喷洒草甘膦的过程中,不分良莠,甚至将沿途居民种植的蔬菜也一并喷了药,导致蔬菜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而在面临维权时,除草员则声称,自己是替集体办事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即使要索赔,也只需由集体赔偿。最终,好在有主持公道的村委会以及仗义执言的其他村民,问题才得到妥善解决。虽然村里和除草员个人各自只赔偿了400元,但不能不说,这件小事,再次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试想,如果药剂毒性没有那么大,并未将村民的蔬菜毒死,而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这些蔬菜,那么对个体将会造成多大的伤害!这种配套不到位的公共服务,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谁应当为此担责,在讲究责任追究的今天,这件小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比如除草剂的实施者,就自然而然地以为,既然是代表公权侵犯了个体利益,就应当由公家来作出赔补偿。对于这种混淆公的主体性和具体实施者个体性关系的错误认识,是一定要作出深刻反思的。
在基层的大量调解实践中,遇有伤、残、死的案件,往往是采取集体赔偿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毋庸说,在维护弱者权益时,引入公共资源,提供救助性帮扶,是一条不错的途径。然而,这却不能成为含糊问责的挡箭牌。那种但求大事化小的态度,无疑是对公权的误用,也无法切实维护群众的个体利益。
金湾村的这起不大不小的纠纷,之所以很快获得公正解决,是因为不仅有认真细致的调解员,还有主动积极的村民。在调解员展开走访调查的过程中,不少村民主动站出来作证,同时,发表看法意见,对于推动合理解决这一涉及公私关系的矛盾,着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公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人人心中有公心,则公更明;而对于私,也要学会辩证看待,不能以公废私,更不可以在为公办事的过程中,随意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除草员既未及时发出提醒,也没有主动回避农户的农作物,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能称之为“公”的。在侵权纠纷的事后理赔过程中,作为具体实施者的他,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为民排忧解难的过程中,其实第一个需要深刻认识并力求解决好的,就是公、私的关系问题。如何做到秉公而顾私,如何合理划分其中的分割区间,值得每一个人去思考。(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