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4日8时许,山阳派出所接报警称:山阳镇王某某家的蟹塘内100多斤螃蟹被盗,请求调查。接报后,办案民警利用视频监控循线追踪,抽丝剥茧、步步为营,8天速破该案。
王某某的蟹塘虽安装了监控,但录像质量不理想,只能勉强看清嫌疑人盗窃螃蟹的身影。后经山阳派出所组织人员辨认,该嫌疑人的身形、动作及体态与被盗蟹塘河对岸的一个刘某某的独居老人十分相似。该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大范围调阅刘某某家附近路口的监控。果不其然,案发当天夜里,刘某某骑电动车出过门,直到当夜凌晨才返回,刘某某有了作案时间。但这不足以给刘某某定案。案件的侦破工作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再三思考下,办案人员把目光重新放回案件的基本事实上。受害人王某某一共被盗了约180斤的螃蟹,这么多的螃蟹显然是要出售,不可能拿回家食用。刘某某家位于山阳镇金庄村,与安宜镇的中港集镇毗邻,而中港集镇上有数家螃蟹水产行。因此办案人员分析,刘某某极有可能将偷到的螃蟹卖往中港集镇的某家螃蟹水产行里。
山阳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调阅案发近日中港集镇的所有街面监控,果然在中港集镇某处的监控中发现了刘某某前往该处一水产行的身影。办案人员立即赴该水产行调取了当天早晨的店内监控录像,发现:刘某某不仅卖了螃蟹(刚好3塑料口袋的螃蟹),且监控显示还另有一中年男子与其共同卖螃蟹,当天夜里偷螃蟹的嫌疑人实为两名。这就合理解释了“68岁的刘某某怎能独自一人偷180斤的螃蟹”的疑问。
去年11月21日,刘某某归案后,面对办案人员的审讯及如山铁证,其对自己盗窃螃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闭口不谈其同案犯的任何情况。无论办案人员如何做其思想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刘某某就是不愿透露半字。随后,民警截取了水产行监控里中年男子的脸部截图,经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人脸识别系统分析,该中年男子大概为一名叫陈某某的男子,系刘某某的邻居。经暗访,办案人员在陈某某的卧室里发现了其堆放在床边尚未清洗的咖啡色上衣外套及蓝色牛仔裤,与水产行监控里中年男子的衣着相吻合。这样,基本锁定第二名嫌疑人即是陈某某。同月22日,山阳派出所传唤陈某某到所审查。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县法院批准逮捕。
(刘巍 郝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