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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发布通告清理整顿非法公墓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宝应日报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2112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九部委《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近日,我县发布通告,在全县范围内清理整顿非法公墓。

根据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经营的公墓,均属于非法公墓。非法公墓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建造和销售的行为,并配合民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搞好清理整治。对于仍在建造和销售的非法公墓,民政部门将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农村为村民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通告规定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严禁修建豪华大墓、销售高价墓、天价墓、活人墓等行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只准为本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严禁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更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并以出售的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对于超面积的墓穴,民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通告严禁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库和河流堤坝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三沿六区”建造坟墓,严禁散埋乱葬。

在“三沿六区”建造坟墓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通告要求各镇区认真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土地供给、建设形式和选点工作。提倡墓碑小型化和卧式碑,倡导生态节地葬法和骨灰散撒葬法,对符合规定的丧户提供一次性奖励。

通告指出,对于在非法公墓清理整治行动中阻碍、干扰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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