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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巡回审理两起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2133 

8月16日上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走进安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该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群众参加了旁听,该院对两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等人酒后至宝应某茶餐厅包厢内打牌。期间,被告人梁某要求与茶餐厅换200元零钱,待服务员将零钱交付给梁某后,梁某拒绝当场付款。该茶餐厅经营人孙某某至该包厢了解情况并让梁某等人付款时,梁某用玻璃杯砸向孙某某,但未砸中。此时,孙某某下楼声称报警,梁某听后追上前去,在该茶餐厅二楼楼梯处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孙某某妻子吉某某上前劝架时,亦遭到被告人梁某殴打,致使被害人孙某某与吉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事后,孙某某阻止梁某等人离开时,梁某又将该茶餐厅一楼吧台踢坏。该案当日宣判,被告人梁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蒯某某先后曾七次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原因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今年5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蒯某某酒后至广洋湖镇被害人家中,无故采用斧头砸、脚踢等方式,任意损毁被害人家中财物。后又至广洋湖镇某卫生室,无理要求医生到其家中为其输液。在遭到拒绝后,蒯某某又任意损毁该卫生室内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医生王某某及上前劝阻的村民张某某,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同日,广洋湖派出所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在被告人蒯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依法传唤时,被告人蒯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挥,并对两名辅警拳脚相加,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蒯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朗义宁 郝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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