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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到位
发布时间:2018-12-25   来源:宝应日报  编审:网管中心  浏览量:3285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8]15号)和扬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确定2018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18]135号)精神,我县重点优抚对象从2018年7月1日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优待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进行全面提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提标后的各类标准分别是:“三属”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32735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035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5534元/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抗日战争时期27668元/年,解放战争时期24509元/年,抗美援朝和建国后21499元/年;“两参”人员(含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生活补助10066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9390元/年;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老年生活补助510元/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35元/月;残疾军人1-10级定期抚恤金,因种类级别多,有相应规定。

经测算,今年下半年需提标经费约167.4万元,由县财政承担。县民政局、财政局已联合发文,将提标资金拨付各镇区发放到位。(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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